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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位权威法律专家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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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实现司法公正,是我国近年来法院改革的一大重点,而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部分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其个案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必然会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 ...
实现司法公正,位权威法误是律专我国近年来法院改革的一大重点,而来自社会各界的家致决错监督则是推动这一进程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部分重大民商事案件的认为人民终审法院,其个案判决的最高公正性与合理性也必然会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
4月9日,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邀请到国内著名合同法专家、位权威法误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等5位权威专家,律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审理的家致决错“付健、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汇公司)与张越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认为人民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最高并就该案涉及的法院合同担保条款效力、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位权威法误虚假诉讼等新证据的律专认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论证会后,专家们形成了如下五点法律意见: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书》中的担保条款应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担保条款,因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对合同担保条款的随意解释存在明显错误且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补充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担保条款,因债务人故意阻却解除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解除条件已成就,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三、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一、二审判决在未查明博汇公司的担保声明是否已履行法定决议程序情形下,即认定其担保责任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本案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关系案件核心事实的重要新证据疏于查明认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五、本案一、二审判决中仅基于博汇公司的自认即将其增列为被告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诉讼主体认定上的重大错误。
附件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张越(出借人,甲方)、孙亚平(借款人,乙方)、付健(担保人,丙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书》约定:为解决乙方建造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6400万元,期限1年;乙方获得借款后必须用在建设博汇公司工业园项目上;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在一年内乙方支付在约定建设项目上的资金超过6400万元时,丙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不少于6400万元。
2012年8月8日,三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违背《借款合同书》约定,未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建设项目,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形成实质性违约;乙方若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约定建设项目并审计完成后,丙方依据审计结果将工程款打入甲方账户,至此,在《借款合同书》中丙方担保义务即刻终止。后甲方以乙方拖欠还款为由起诉要求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中,博汇公司称付健系博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将其列为担保人。一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乙方、丙方、博汇公司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丙方发现甲方在一审起诉前、已经以420万元受让乙方持有的江苏东煜置业发展公司69%股权(该股权价值约7000万元)之方式,获得了借款债权的足额清偿。丙方遂向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就甲方与乙方等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以让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丙方的再审请求也被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丙方再次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附件二:论证专家身份
参与本案论证的5位专家分别为: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学会会长;姚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挂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其中,甘培忠、姚辉、肖建国三位教授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咨询专家,崔建远教授则是国内公认的合同法资深权威。
附件三:论证专家签字页
4月9日,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邀请到国内著名合同法专家、位权威法误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等5位权威专家,律专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审理的家致决错“付健、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汇公司)与张越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认为人民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最高并就该案涉及的法院合同担保条款效力、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位权威法误虚假诉讼等新证据的律专认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论证会后,专家们形成了如下五点法律意见:
一、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书》中的担保条款应定性为附生效条件的担保条款,因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对合同担保条款的随意解释存在明显错误且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补充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应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担保条款,因债务人故意阻却解除条件的成就,应视为解除条件已成就,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三、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一、二审判决在未查明博汇公司的担保声明是否已履行法定决议程序情形下,即认定其担保责任成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本案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关系案件核心事实的重要新证据疏于查明认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五、本案一、二审判决中仅基于博汇公司的自认即将其增列为被告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属于诉讼主体认定上的重大错误。
附件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张越(出借人,甲方)、孙亚平(借款人,乙方)、付健(担保人,丙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书》约定:为解决乙方建造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6400万元,期限1年;乙方获得借款后必须用在建设博汇公司工业园项目上;丙方自愿为乙方担保,在一年内乙方支付在约定建设项目上的资金超过6400万元时,丙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不少于6400万元。
2012年8月8日,三方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违背《借款合同书》约定,未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建设项目,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形成实质性违约;乙方若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约定建设项目并审计完成后,丙方依据审计结果将工程款打入甲方账户,至此,在《借款合同书》中丙方担保义务即刻终止。后甲方以乙方拖欠还款为由起诉要求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中,博汇公司称付健系博汇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将其列为担保人。一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乙方、丙方、博汇公司对甲方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中,丙方发现甲方在一审起诉前、已经以420万元受让乙方持有的江苏东煜置业发展公司69%股权(该股权价值约7000万元)之方式,获得了借款债权的足额清偿。丙方遂向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新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就甲方与乙方等串通制造虚假诉讼以让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丙方的再审请求也被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丙方再次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附件二:论证专家身份
参与本案论证的5位专家分别为: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学会会长;姚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挂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任自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其中,甘培忠、姚辉、肖建国三位教授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特邀咨询专家,崔建远教授则是国内公认的合同法资深权威。
附件三:论证专家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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